第22章:名家 (第1/2页)
名家,即以思维的形式、规律和名实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哲学派别,由于注重“名”与“实”之间的关联,故而在后世称为名家,但在早期时,名家却被当世称为「辩者」。
名家的思想,源自礼官,当时世人对于“名”非常看重,孔子亦曾言:必也正名乎!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。
名家的代表,当前较为著名有「邓析」与「惠子」。
邓析亦是郑国大夫,与当时的国相「子产」都支持“刑文公开”,同时,他还主张「不法先王、不是礼仪」,即表示先王制定的法令并非不能更改的圣物。
是故,当国相子产使郑国出现改革时,邓析亦是其中的参与人物。【PS:前文作者记错了,子产铸刑鼎改革的是在郑简公、郑定公时期,而不是郑庄公时期,两者相差一百多年,现已修改。】
但在制定新法的过程中,邓析与子产出现了分歧。
国相子产推行改革的时期,郑国由于经历了一系列公室夺位的内乱,国力已大不如前,更要命的是,此时国家的政权,已被合称「七穆」的七家卿室家族所把持。
之所以称「七穆」,是指这七家卿室都是郑穆公的子孙,即公室的分支,而郑国国君的权力,此时已被大大压缩。
七穆中最强盛的,即郑穆公的公子「子罕」的后人「罕氏」,以及同为郑穆公之子的「子驷」的后人「驷氏」,而子产的父亲,则同样郑穆公的儿子「公子国」,属「国氏」一支。
后来,七穆中其他几支家族遭到排挤而衰弱,在国家政坛上就只剩下罕氏与驷氏,由于子产在此前七穆中驷氏与良氏的争夺与厮杀中保持中立,因此他得到了罕氏一族罕虎的信任,成为了郑国的国相。
在这种情况下,子产施行改革,由于他自身是公卿一势的代表,因此他所主张的,自然是维护公室利益,限制贵族(非公室家族)的特权。
而邓析因为是非公室家族的贵族出身,代表的是贵族——即士大夫、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,因此他主张维护贵族,通俗地说即不效法先王、不肯定礼义,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。
这样的主张,自然无法得到郑公与七穆的支持。
于是邓析便聚众讲学,向国民传授刑法知识与诉讼的方法,并帮人诉讼【PS:最早的讼师,即后世熟知的律师。】
关于邓析帮人诉讼,还有一个典故。
曾经洧河发大水,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。后来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,富人的家人得知后,就去赎买尸体,但对方要价很高。
于是,富人的家属就来找邓析,请他出主意。
邓析对富人家属说:你安心回家去吧,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,别人是不会买的。
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买尸体了。
得尸体的人着急了,也来请邓析出主意。
邓析又对他说:你放心,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,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。
这则典故,形象地表述了邓析的一个重要思想——“两可说”。
在正统观点看来,这是一种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,是非无度”的诡辩论,简单地说,就是模棱两可、混淆是非的理论。
但就「买尸」这则典故来将,邓析他对“得尸者”与“赎尸者”所讲述的话,实际上都是正确的,作为中立者,他没有立场,也没有理由为其中任何一方说话。
所以说,「两可说」并非诡辩,其实是一种朴素的辩证观念。
而除了帮人诉讼外,邓析亦自己编了一部刑书,载于竹简上,后人称为「竹刑」。
后来,执政郑国的权臣「郑驷歂」——即驷氏子弟,他叫人杀掉邓析,但却取用了邓析所著这部竹刑作为郑国的新法。
再说惠子。
惠子,即庄子的挚友惠施,与邓析不同的是,惠施在很年轻的时候,就已成为了魏国的国相,是「合纵抗秦」最主要的组织者与支持者。
他最大的成就,即让魏国与齐国“互尊为王”,结成联盟,然后又将另外一个强国楚国亦拉到这个联盟中,结成「齐楚魏」三国联盟,共同对抗秦国。
而私底下呢,惠子又让魏惠王暗中派遣贿赂「公孙衍」——即后来继惠子之后,「合纵抗秦」的第二代领袖人物。
公孙衍亦是魏人,在秦惠君五年时,被秦国任命为「大良造」,且积极谋划攻打魏国。
秦惠君,即是杀掉商鞅的秦君。【PS:秦惠文君,即秦惠文王嬴驷,当时秦国他还未称王,是故称秦君。】
在收到魏国的贿赂后,公孙衍便劝秦王改变攻打目标,趁着秦魏修好之际,攻伐秦国西边的游牧民族。
然而此时,鬼谷子门徒张仪来到了秦国,他指出,魏国有称霸的根基,如果让魏国缓过气来攻打秦国,到时候秦国的处境就会很艰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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